專利申請復審
專利復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
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專利申請復審是是被駁回專利申請的唯一救濟途徑。
2)專利局審查員駁回專利申請,有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因此代理師從專業的角度全力爭取,專利申請仍有可能授權。
3)放棄復審意味申請徹底失敗。
(1)仔細閱讀駁回通知書
(2)仔細看對比文件
(3)仔細找出自己發明創造與對比文件的差別
(4)提出復審
(5)專利申請復審需要足夠的專業水平,最好找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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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彬(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貫標內審員、省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多個科研平臺知產專家顧問)